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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嘉義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發文字號: 府教發字第 1090059282 號 函
法規體系: 教育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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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辦理目的
    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安排合宜之課後輔導服務(以下簡稱
    本服務),以提昇學生學習興趣,擴大學習效果,增進生活知能,特
    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辦理原則
(一)學校實施時間不得占用原上課時間或變更教學計畫妨礙正常教學之
      實施。
(二)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不得強迫,並應取得家長同意書。
(三)本服務以實施學習扶助為原則,各校得依其本身條件及實施需要彈
      性規劃,並應力求課程之精緻化。


三、實施時間
    學校於每日正式課程外擇時段辦理,最晚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。
    寒假之輔導課程,總計不得逾四十節;暑假之輔導課程,總計不得逾
    一百二十節。


四、班級組成
    學校辦理本服務時,得打破班級界限,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,每班
    人數以二十五人為原則,至多不得超過四十人。


五、師資來源
    提供本服務之師資,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,並以校內教師為優
    先,且合於教師聘任相關規定。


六、教材選擇
    學校應就課業輔導教材,編選補充教材,印發講義應用,並不得另外
    收取教材或講義費用。


七、費用收退
    本服務所需經費,由參加服務學生之家長負擔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     
(一)收費標準:
      1.鐘點費×節數÷零點七÷二十五人=每名學生應繳費用(個位數字無
        條件進位),參數零點七及二十五人為計算下限,各校得視實際
        需求自行調整。
      2.參加學生未滿二十五人者,可酌予提高收費,惟不得超過原收費
        之百分之三十五,且報本府備查。
      3.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或中途加入得按參加之節數核實收費。  
(二)鐘點費標準:
      教師鐘點費,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,於新臺幣四百五十元
      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支給。
(三)支用原則
      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,以支付教師鐘點
      費為優先,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;行政費以不超過百分
      之三十為原則,除做為印刷紙張、教材講義費、補貼學校水電及雜
      支等費用外,實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,得按加班費支給標準,核
      實發給加班費。
(四)減免標準
      學生家境清寒者,學校得酌情減免第一款費用,該減免之費用由學
      校自行吸納。
(五)經費管理
      1.經費應存入學校帳戶,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會計處理。
      2.所收費用不足時,以支用於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,餘額作為教
        學活動業務、設備所需經費、行政管理、學生獎勵及水電費等支
        出。
(六)退費
      學校如有正當事由致部分時間停課時,應依實際停課節數核實退還
      學生費用。


八、管考
    本府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;學校違反規定者,應限
    其改善。
    屆期未改善者,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。學校應於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
    進行檢討,作為下次辦理之改進依據。


九、補充規定
    各校得依本要點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,辦理相關事宜。


十、申訴管道
    學生或家長對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方式如有異議,應由學校教務處受理
   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