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
嘉義縣(以下簡稱本縣)公私立國民中小學(以下簡稱學校)雜費及各項
代收代辦費之收支,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
一、雜費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雜費。
二、代收費。指政府、學校及班級依規定得收取之費用。
三、代辦費。指統一辦理學生或學生家長應辦事項而收取之費用。
第 3 條
學校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,代收下列費用:
一、學生家長會費。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,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,
以家長為單位代收。其保管、運用、監督及考核應依規定辦理。
二、學生團體保險費。
三、其他代收費用,應經校務會議通過,並報嘉義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
)核准後,始得收取。屬規費性質者,須送本縣議會備查公告後,始
得收取。
第 4 條
學校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,代辦下列費用,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:
一、教科書書籍費。依相關規定評選議價後,按學校校務會議選用結果收
費。
二、學生寄宿費。以學期為單位收取,整學期未寄宿之學生免收。
三、學校午餐費。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,得收取午餐費;以按月收取為原
則,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式;另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每學期依
規定收取,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,其相關支用應依照午餐工作相
關規定辦理。
四、交通車費。除本府另行編列經費補助之交通費外,自備交通車之學校
,得比照本縣公車優待學生票價,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
費用。
五、校外教學及畢業旅行。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實
施要點辦理。
六、課業輔導。依家長、學生意願參加,收取費用。
七、其他代辦費用。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併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收取
,惟家長可依其意願選擇是否繳納;屬規費性質者,須另送本縣議會
備查後始得收取。
前項第七款之學校行政會報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。
第一項第七款其他代辦費用之會報或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(如收據與家長
同意書等)學校應依規定及期限保存,以供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查核。
第 5 條
學校除依前二條規定收費外,不得另訂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辦項目,並
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飲水應由學校供應,不得向學生收費。
二、學校舉行運動會、園遊會及歡迎、歡送等活動,均不得向學生收費。
三、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。
四、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。
五、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,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,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
,加蓋學校關防,並加印「您若有任何疑問,請向本校查詢」字樣。
第 6 條
全國統一訂定之代收代辦費單項結餘每生十元以上者,應於學年 度結束
時退還學生,並以專款專用原則辦理。
第 7 條
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依第四條收取之代辦費,依使用者付費原則,按其購買及使用情形退
費。
二、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,列明所退各項費用數額清單,以便學生持
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證明所列同數額之費用。
三、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轉出學生,除上述規定外,其相關雜費退費之規定
應比照第九條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,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,內
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。
第 8 條
轉入學生之收費: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,依第二條規定辦理,持有公立學
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;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,則私立
學校可依差額收費。
第 9 條
學校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雜費: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,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
還三分之二;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
三分之一;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代收代辦費:家長會費應予退費;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辦
法及相關規定辦理;教科書籍費已購買者不予退費,如未購買,退還
代辦費;學生寄宿費、學校午餐費、交通車費及其他代收費用依使用
者付費原則,按其使用情形退費。
前項學生退費,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,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,轉入
學生之收費比照第一項退費標準收取。
第 10 條
學校依本辦法收取各項費用,應開立收據,專款專用。
前項費用之收支帳目,應確實遵照會計程序列帳處理,不得委由學校員生
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。
第 11 條
本辦法所訂各項收費,除午餐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,交通車費按月收取外
,其餘各項費用以每學期收費一次為原則;對於家境清寒之學生,得准其
於開學後分兩期繳納。但教科書書籍費應一次繳清。
第 12 條
繳費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決定,惟應以學生及家長方便繳納為原則。
第 13 條
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,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,校長及經辦人員按其情節議
處。
第 14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